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王曉亮
今年的6月5日是我國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的第三個“環境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紀子強等三十三戶果農訴青島奧特富龍公司氟化物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日,青島奧特富隆公司發生火災。2013年6月8日,膠州市農業局組織相關專家對膠州市膠北鎮逄家莊、秋連莊果園果樹落葉落果情況進行了現場調查測產,發現果樹均出現不同程度的落葉、落果、葉片邊緣焦黃現象,果園桃、梨、杏果實受損率達80%-90%。青島奧特富隆公司申請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該公司火災事故與受損果園果木減產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結論為:火災產生的氟化物最大影響距離不超過500米,而受損果園與火災最近距離為700余米,故受損果園果木減產與青島奧特富隆化工有限公司的火災事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鑒定勘驗時間為火災事故發生兩年后的客觀現實下,鑒定機構稱僅對2015年5月12日至28日期間鑒定評估組的鑒定結論負責,法院通過該份報告難以確認2013年6月2日被告公司發生火災事故而產生的有毒物質與果農果木減產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且除該份鑒定報告外,被告再未能提出其他有效證據證明火災事故與果木減產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奧特富隆公司賠償紀子強等三十三戶果農相關經濟損失。奧特富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青島中院二審中調解,奧特富隆公司與果農達成和解,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是如何判斷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環境污染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一般具有長期性、潛伏性、持續性的特點,本案中,被侵權人紀子強等三十三戶果農的初步舉證責任已經完成,應由侵權人奧特富隆公司對火災污染與果木減產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雖然鑒定部門作出涉案果木減產與奧特富隆公司本次火災事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的結論,但綜合本案證據、案情及環境污染責任舉證規則,法院認為奧特富隆公司未能完成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從而判令其賠償果農的經濟損失。環境資源審判中,鑒定意見是重要的證據,但不能過度依賴鑒定意見,需要綜合判斷各種證據,實現公正裁判。

二、山推公司與田莊煤礦、濟寧高新區管委會煤炭開采導致塌陷財產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03年田莊煤礦取得了涉案礦區的采礦權。2004年田莊煤礦向濟寧市國土局出函,同意緊密紡項目使用涉案土地壓覆該礦煤炭資源。2007年山推公司與管委會簽訂項目協議,將約420畝土地有償出讓給山推公司用于建設,并保證地下壓煤不再開采。2008年管委會向田莊煤礦發出復函,對涉案土地辦理了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整及土地的征收,并由市政府辦理了相關項目的供地手續,要求田莊煤礦不得在涉案地塊進行煤炭開采。經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山推公司于2010年在涉案土地開工建設工廠,2011年取得上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11年8月,田莊煤礦開始在山推公司所占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地下進行煤炭資源的開采,2012年發生塌陷事故。2013年山推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田莊煤礦賠償機械、建筑等經濟損失。田莊煤礦提起反訴,要求山推公司賠償煤炭資源、設備等損失。
【裁判結果】
在省法院的協調下,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就爭議事項一并作出處理。2016年12月26日,省法院當庭向各方當事人制作送達民事調解書,案件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雙方都有合法權益需要保護,一方面是田莊煤礦合法采礦資源權利;另一方面是山推公司合法取得的國有土地建設使用權,如何平衡雙方的利益成為考驗法官辦案效果的重要問題。案件本訴和反訴涉及5個多億,損害發生時間長、因果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很大。合議庭經過認真研究雙方利益訴求,同意追加管委會為第三人,及時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最終以補償、置換、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等方式,一攬子化解了雙方圍繞煤炭資源開采和土地使用產生的多個爭議。在當前經濟發展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案件的調解處理為兩個大型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掃清障礙,提供了發展動力,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效果。
三、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振華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振華公司是位于德州市區內的一家玻璃產品制造企業。振華公司雖已投入資金建設脫硫除塵設施,但仍有兩個煙囪長期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受到環保部門多次行政處罰。中華環保聯合會于2015年3月25日向德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振華公司立即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賠償超標排放造成的損失2746萬元;賠償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承擔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等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環保聯合會系2005年4月22日在民政部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自登記之日起至案件起訴之日成立滿五年,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滿五年,無違法記錄,系適格原告;振華公司長期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其行為屬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主要參考中華環保聯合會提交的環保部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評估鑒定意見》及專家輔助人意見,作出判決: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用于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復;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所支出的評估費10萬元;駁回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施行后,首例針對大氣污染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作為典型案例寫入了2016年度最高法院、省法院工作報告,并入選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和全國環境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該案參考評估鑒定意見書及專家輔助人的意見,清晰的認定了因果關系,合理的認定了生態損害賠償費用,同時,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明確良好環境也是一種精神權益,合理的適用了“賠禮道歉”這一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而且經法院與行政機關協調,使振華公司在遠郊重新選址,防止了污染及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也促進了被告向節能環保型企業的轉型,較好地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環境效果的統一。根據省環保廳統計數據,德州成為2016年山東省內大氣質量改善最大的城市,該案的判決對當地空氣污染治理產生了積極效果。
四、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訴長島聯凱公司候鳥遷徙生態保護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山東長島自然保護區是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區總面積達到5015.2公頃,其中砣磯島保護區布置圖上標注,核心區面積690.1公頃,附屬七處島嶼核心區面積727.6公頃,位于候鳥遷徙的必經之路。聯凱公司在位于砣磯鎮南嶺、北嶺至雙頂山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共建有7臺風電機組。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于2016年4月向煙臺中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聯凱公司拆除機組并承擔環境修復責任。
【裁判結果】
煙臺中院受理案件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調解、協商,促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聯凱公司拆除涉案七臺風機及配套設施;聯凱公司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由長島保護區管理局對其修復過程進行監管,如果聯凱公司未按時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狀態,則由管理局負責實施修復行為,費用由聯凱公司承擔;聯凱公司給付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在本案中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188324.5元。
【典型意義】
生物多樣性保護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保護自然保護區內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保護珍稀、瀕危動植物。本案中,聯凱公司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設立的七臺風機,位于候鳥遷徙的必經之地,對候鳥的保護、繁衍必然存在破壞作用,亦損壞生態環境。但涉案風力機組體積巨大、位居偏僻的海島,拆除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拆除成本巨大。如果法院直接判決予以強制拆除,聯凱公司將喪失核心資產,恐無力承擔環境修復責任。最終本案通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給聯凱公司一定期限整改,取得了最佳的社會效果。同時該案在依法保障社會公眾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調解程序中的知情權、參與權方面,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五、嚴思洪與滕州農村公路管理處公路建設致水污染責任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滕州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在修筑公路期間,由于下大雨致灰水等污染物流進嚴思洪承包的魚塘內,隨后出現池魚大量死亡的情況。嚴思洪委托鑒定機構對其魚塘水質及經濟損失進行評估,評估意見認定,魚塘水檢驗存在2項不合格,因有害物質流入塘中致魚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32976元。2012年11月,嚴思洪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滕州市農村公路管理處賠償經濟損失及鑒定費用共計35426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本案案由問題,當地村委出具的證明、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證明被告在修公路時由于下雨致路基的灰水等污染物流進原告所承包的魚塘內,繼而出現魚死亡的事實,據此本案應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嚴思洪已舉證證明了被環境污染侵害的事實,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因此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采用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特殊歸責原則的確立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和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侵害具有重要的制度意義。本案中,被告滕州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在施工過程中遭遇大雨致污染物流入原告的養魚池,導致池魚大量死亡,一、二審法院準確認定案件性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查明損害結果,依法作出了裁判。水是生命之源,水污染對人民群眾生產生生活帶來極大不利影響,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水污染侵權案件,判決污染者承擔責任,彰顯司法機關保護水資源的決心。
六、李希勝、周明旭違法排放有毒物質致環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希勝系青島東正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明旭系該公司生產廠長。2011年5月至2015年12月30日間,李希勝指使周明旭,先后組織該公司工人利用鹽酸、硝酸、氫氟酸等化學品與石墨反應,生產高碳石墨。在生產過程中,將浮選石墨產生的廢酸水未經處理,通過暗管排放到該公司院內的土坑中,滲到地下,造成環境污染。經鑒定,排放的廢酸水PH值小于2,系有毒物質。經查,東正石墨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系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希勝、周明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希勝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明旭系從犯,可從輕處罰。李希勝自愿認罪,二被告人均預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周明旭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據此,萊西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李希勝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周明旭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為有效保護環境,國家對危險廢物處置有明確規定,處置危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本案被告在明知自己沒有處理資質、明知他人沒有處理資質的情況下,為了經濟利益,無視生態環境安全,違反規定程序和資質要求處置危廢,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對被告均處以有期徒刑,并分別處以罰金,體現了人民法院運用刑事審判職能保護生態環境,從嚴懲治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同時提高了污染環境者的違法犯罪成本,對于規范危險廢物處置、預防遏制此類犯罪有著積極作用。
七、趙洪玉非法占用農用地造成大量土地毀壞案
【基本案情】
自2014年2月份起,被告人趙洪玉在未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手續、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其租用的基本農田及周邊荒地、溝壑等共計32.62畝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沼氣廠、洗土廠,經鑒定,共造成26.47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案發后,趙洪玉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經過,且在取保候審期間,積極對涉案土地投資復墾,并于其后主動調整復墾方法及措施,履行了土地復墾義務。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洪玉在明知涉案土地系農業用地的情況下,為謀取自身利益,違法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土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發后,其認罪態度良好并積極進行復墾,主動繳納罰金,悔罪態度明顯,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判決認定趙洪玉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0元。
【典型意義】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基礎,我國作為一個人多地少的農業大國,歷來高度重視對土地的保護。但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土壤污染、土地退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土壤污染事件頻發,嚴重影響農產品質量、危害居住環境、破壞生態平衡。本案被告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行為清楚,理應嚴懲。但綜合考慮其是初犯,且犯罪后認罪悔罪,積極繳納罰金、投資進行復墾,可從輕予以懲罰,遂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體現了人民法院寬嚴相濟的刑罰原則。

八、張永全非法狩獵國家珍稀野生動物骨頂雞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張永全在微山湖水域湖面,拋灑“克百威”牌農藥(含呋喃丹成分),造成12只野鳥因吞食“克百威”農藥顆粒中毒死亡或不能飛行,后張永全將野鳥捕撈。微山縣韓莊漁政站工作人員執法巡邏時發現張永全毒殺野鳥的行為,當場查扣其作案用毒藥及獵獲物12只。經鑒定,涉案動物均為骨頂雞,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濟寧公安局刑事研究所檢驗,從張永全駕駛的玻璃鋼船上提取的野鳥內臟、標有“克百威”字樣的農藥以及張永全指甲中的污垢中均檢出呋喃丹成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永全在禁獵區內以投毒的方式非法獵捕“三有動物”骨頂雞,破壞微山湖內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紤]到張永全系初犯,且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并自愿交納生態補償資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法院遂判決:張永全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扣押的作案工具3.5匹汽油掛槳機一臺、玻璃鋼船一艘、魚叉一只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野生動植物是人類共有的寶貴財富,保護野生動植物對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但當前野生動植物犯罪日益猖獗,依法打擊非法狩獵刻不容緩。微山法院在堅持依法懲處的同時,通過與各機關協調配合,分工合作,使被告人在偵查、檢察階段就受到說服教育,深刻地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并主動承擔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的責任,自愿向微山縣漁業綜合管理委員會交納環境修復資金5000元,用于修復被其破壞的微山湖生態環境,實現了刑罰懲治、教育的目的。環境資源審判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堅持修復性司法,通過案件的辦理使受損害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實現最好的辦案效果。
九、張剛非法傾倒危險有毒廢物致環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張剛伙同他人駕駛裝載危險廢物的罐車(經查為套牌車輛),通過軟管準備將車罐內所裝的危險廢物傾倒時,被周邊群眾發現并報警,張剛被抓獲。經檢測,罐車所裝的約10噸危險廢物(經有關部門估測約8噸以上12噸以下)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嚴重超出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含量標準。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剛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因被群眾抓獲而未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剛駕駛的罐車內所裝的8噸危險廢物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嚴重超標,系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公訴機關指控的污染環境罪(未遂)成立。遂判決:張剛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的作案罐車及危險廢物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并依法進行處理。
【典型意義】
東營市系勝利油田所在地,與油品相關的產業較為發達,但很多企業配套的危廢處置措施并不到位,違法處置現象時有發生,加之東營地處黃河入?,生態環境脆弱,隨意傾倒化工危廢不僅影響到群眾的生命健康、生產生活,更會遺禍子孫后代。因此,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加大環境司法保護力度,對于黃河三角洲的生態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還涉及對罐車及危廢物的處理,涉案罐車已被環保部門封存,為了防止危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該車在沒收后應交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置。
十、賀俊羽等八人違法處置廢舊電瓶致環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7月,賀可玉(已死亡)、陳會全(另案處理)在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被告人賀俊羽購進廢舊含鉛電瓶600噸提煉鉛塊進行銷售。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劉玉斌伙同劉全獎、李廣智在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從賀俊羽、張正順、王景致、韓思強處共購進生產設備及廢舊電瓶260余噸,由王佃軍組織工人提煉鉛塊進行銷售。其中張正順、王景致提供廢舊電瓶40噸,韓思強提供廢舊電瓶20噸。2015年5月至8月,賀俊羽等八人相繼落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賀俊羽等八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故對被告人賀俊羽、王佃軍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其余被告人均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2013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兩部關于環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釋,對辦理案件審理中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作為打擊重點,長期保持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本案中,被告以土法提煉鉛塊,所使用的原料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粉塵及所生產的鉛塊均屬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對于周邊水體、土壤等破壞力極大,且本案涉案人數較多,從收購廢舊電瓶、購買設備、組織工人加工提煉鉛塊再到銷售形成完整的利益鏈,初具規模,其存在對周邊環境、百姓身體健康均產生巨大威脅。本案的審理給所有參與污染環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擊了污染環境犯罪,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同時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平臺預留山東省17個市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平臺、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及中央駐魯垂管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平臺等接口。對于平臺建設主管部門及運營管理方式的確定,山東要求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原則上為本級平臺建設的主管部門。[詳細]
罰款、執勤、接受教育、視頻曝光,在剛剛過去的5月份,濟南交警對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等違法行為的嚴查進行得如火如荼,處罰措施越來越嚴。5月31日,濟南交警再度曝光了槐蔭區8名闖紅燈者,不但曝出了違法者的照片,而且將其全名、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等一一曝光。[詳細]
據悉,2017年3月,在青島有軌電車示范線開通試運營一周年之際,青島有軌電車產業聯盟也正式成立,其中包括青島公交集團軌道巴士有限公司等單位。作為千億級軌道交通產業鏈項目的重要一環,青島有軌電車示范線的建成試運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帶動效應。[詳細]
謝金虎,1980年6月出生,寧津縣寧城街道謝西村人,柏源雞胗店經理。1995年,謝金虎初中畢業,到寧津縣賓館當了一段時間的學徒,而后到河北廊坊一家飯店做廚師,1999年回鄉創業。截至目前,謝金虎共為環衛工免費提供早餐約35000余人次。[詳細]
還有兩天,2017年夏季高考就將拉開大幕。記者今天從山東省教育廳獲悉,目前,山東省評卷委員會和各評卷點領導小組已經成立, 6月25日前將公布高考成績。[詳細]
6月5日,山東省選調優秀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辦公室發布《山東省2017年擬選調到村任職的優秀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通知》。擬選調人選是非師范類畢業生的,登錄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簽約;擬選調人選是師范類畢業生的,則需登陸山東省教育廳高校畢業生就業網簽...[詳細]